人權政策 本公司恪守法規,遵守「責任商業聯盟行為準則(RBA)」承諾,為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保障員工及各利害關係人之基本人權,支持並遵循「聯合國全球盟約」、「國際勞工組織三方原則宣言(ILO)」、「多國企業指導綱領(OECD)」等各項國際人權公約,尊重國際公認之基本人權,並依據前述規範的指導原則,制定本公司人權政策。 根據本公司的營運項目及特性,人權議題及政策如下: 壹、提供公平的工作環境: 不因個人性別、種族、社經地位、國籍、年齡、婚姻、家庭狀況、語言、宗教、黨派、外貌身高、身心障礙等,而有任何不公平及差別待遇,杜絕不法歧視且確保工作機會均等。 貳、提供安全與健康的工作環境: 重視員工安全與健康之工作環境,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程序,持續改善工作環境與衛生條件,致力降低職業災害之風險及保障員工之身心健康。 參、尊重職場人權: 遵循政府勞動法規、符合基本薪資、不雇用童工,明訂合法且合理的工時制度,定期關心及管理員工出勤狀況,不強迫勞動;增進同仁身心健康,提高工作與生活品質,鼓勵同仁參與正當休閒及福利活動;提供員工多元溝通管道,意見得以充分表達,建構勞資關係和諧的職場環境;宣導公司政策、制度、福利措施及各項活動,以達到充分溝通及有效解決問題之目的,定期召開勞資會議。 肆、落實資訊安全: 為尊重各利害關係人之隱私權,保障個人資料的蒐集及合法使用,並保護客戶的資料,建置資訊安全管理機制,以管控資料存取及防護資料外洩;尊重知識產權及保護知識產權的方法傳遞技術和生產知識。 本公司期許所有合作夥伴包含供應商等,一同提升人權相關議題的管理及國際人權意識,符合本政策的精神與基本原則。
無衝突礦產宣告書 愛迪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此聲明所有提供給客戶之產品皆為無衝突礦產之產品。 本公司亦正或將致力於詳實調查供應鏈確保:金(Au)、鉭(Ta)、鎢(W)、鈷(Co)、錫(Sn)這類金屬並非透過無政府軍團或非法集團,由剛果民主共和國衝突區域之礦區開採或是循非法走私途徑取得。 此外,下列國家出口之金屬皆不符合「無衝突規範」,剛果民主共和國(DRC)、盧安達(Rwanda)、烏干達(Uganda)、蒲隆地(Burundi)、坦尚尼亞(Tanzania)、肯亞(Kenya)(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認定上述國家皆為剛果礦脈之礦產)。 本公司保證任何出售於客戶之產品所含金屬皆符合無衝突規範(DRC Conflict-Free)。 本公司特此制定「衝突礦物政策」,而且使用以下承諾: 不購買從衝突地區來的衝突礦物。 要求供應商拒絕使用從衝突地區來的衝突礦物,及簽署無衝突礦產聲明給本公司。 要求本公司供應商,須管理其上游及下游供應商,必須遵循無衝突礦物的要求。 盡最大努力對物料來源,拒絕使用從衝突地區來的衝突礦物。
社會責任實務守則 第一條 為實踐企業社會責任,並促進經濟、社會與環境生態之平衡及永續發展,特制定本實務守則,以資遵循。 第二條 本守則適用於本公司之整體營運活動。 本公司於從事企業經營之同時,應積極實踐企業社會責任,以符合平衡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發展之國際趨勢,並透過企業公民擔當,提升國家經濟貢獻,改善員工、社區、社會之生活品質,促進以企業責任為本之競爭優勢。 第三條 本公司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應本於尊重社會倫理與注意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在追求永續經營與獲利之同時,重視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之因素,並將其納入公司管理與營運。 第四條 本公司對於企業社會責任之實踐,宜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落實推動公司治理。 二、發展永續環境。 三、維護社會公益。 四、加強企業社會責任資訊揭露。 第五條 本公司應遵守政府法令及與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所簽訂之契約及相關規範,並宜考量國內外企業社會責任之發展趨勢、公司整體營運活動,訂定企業社會責任政策、制度或有關管理系統。 第六條 本公司之董事會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以督促企業實踐社會責任,並隨時檢討其實施成效及持續改進,確保企業社會責任政策之落實。 第七條 本公司為健全企業社會責任之管理,必要時得設置推動企業社會責任之專(兼)職單位,負責企業社會責任政策或制度之提出及執行,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第八條 本公司應本於尊重利害關係人權益,辨識公司之利害關係人並透過適當溝通方式及利害關係人之參與,瞭解其合理期望及需求,並妥適回應利害關係人所關切之重要企業社會責任議題。 第九條 本公司應遵循公開發行公司公司治理及道德行為準則之相關規範,建置有效之公司治理架構及相關道德行為標準及事項,以健全公司治理。 第十條 本公司從事營運活動應遵循相關法規,並落實下列事項,以營造公平競爭環境: 一、避免從事違反不公平競爭之行為。 二、確實履行納稅義務。 三、反賄賂貪瀆,並建立適當管理制度。 四、企業捐獻符合內部作業程序。 第十一條 本公司應定期舉辦企業倫理教育訓練及宣導前條事項,並將其與員工績效考核系統結合,設立明確有效之獎勵及懲戒制度。 第十二條 […]
誠信經營守則 第一條 目的 為落實本公司誠信經營之企業文化及健全發展,並建立良好商業運作,特訂定本守則,以資遵循。 第二條 適用對象 本公司全體員工。 第三條 禁止不誠信行為 本公司之董事、經理人、受僱人、其他利害關係人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以下簡稱實質控制者),於從事商業行為之過程中,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行為,以求獲得或維持利益(以下簡稱「不誠信行為」)。 第四條 利益解釋 本守則所稱利益,係指任何有價值之事物,包括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餽贈、佣金、職位、服務、優待、回扣等。但屬正常社交禮俗,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不在此限。 第五條 法令遵循 本公司應遵守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政治獻金法、貪污治罪條例、政府採購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上市上櫃相關規章或其他商業行為有關法令,以作為落實誠信經營之基本前提。 第六條 政策 本公司秉持廉潔、透明及負責之經營理念,制定以誠信為基礎之政策,並建立良好之公司治理與風險控管機制,以創造永續發展之經營環境。 第七條 防範方案 本公司依第六條之經營理念及政策,積極防範不誠信行為,必要時應另訂定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以下簡稱「防範方案」),包含作業程序、行為指南及教育訓練等。 本公司訂定防範方案,應符合本公司營運所在地之相關法令。 第八條 防範方案之範圍 本公司訂定防範方案時,應分析營業範圍內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並加強相關防範措施。 本公司訂定防範方案至少應涵蓋下列行為之防範措施: 行賄及收賄。 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提供或接受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侵害營業秘密、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 從事不公平競爭之行為。 產品及服務於研發、採購、製造、提供或銷售時直接或間接損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健康與安全。 第九條 承諾與執行 本公司應於規章及對外文件中明示誠信經營之政策,董事會與管理階層應承諾積極落實,並於內部管理及外部商業活動中確實執行。 第十條 誠信經營商業活動 本公司秉持誠信經營原則,以公平與透明之方式進行商業活動。 […]
道德行為準則 第一條 目的及依據 為落實本公司經營理念與促進整體形象,致力於永續發展,並使公司之利害關係人瞭解公司董事及經理人執行職務時應遵循之道德行為標準,爰訂定本準則,以資遵循。 第二條 適用對象 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其經理人定義依據台財證三字第 0920001301 號規定。 第三條 防止利益衝突 董事及經理人應以客觀及有效率之方式處理公務,且不得以其在公司擔任之職務而使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獲致不當利。本公司與前述人員所屬之關係企業有資金貸與或為其提供保證、重大資產交易、進(銷)貨往來或其他相關之情事時,均須依據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等公司內部規章及主管機關規定辦理。若可能有致使利益衝突之情事時,應主動向公司說明。 第四條 避免圖私利之機會 本公司應避免董事或經理人有下列情事發生: 透過使用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而有圖私利之機會。 透過使用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以獲取私利。 與公司競爭。 本公司其他相關規定所訂禁止之行為。 第五條 保密責任 董事及經理人對於本公司人員、進(銷)貨客戶之資訊、發明、公司營運、業務秘密、重要技術方法、產品設計、製造專業知識、財務會計、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所有可能被競爭對手利用或洩漏之後對公司或客戶有損害之未公開資訊,除經授權或法律規定公開外,應負有保密義務。 第六條 公平交易 董事及經理人應公平對待公司進(銷)貨客戶、競爭對手及員工,不得透過操縱、隱匿、濫用其基於職務所獲悉之資訊、對重要事項做不實陳述或其他不公平之交易方式而獲取不當利益。 第七條 保護並適當使用公司資產 董事及經理人均有責任保護公司資產,並確保其能有效合法地使用於公司事務,避免遭偷竊、破壞、疏忽或浪費等不當作為,直接或間接影響公司獲利能力。 第八條 遵循法令規章 董事及經理人應遵循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等,及其他規範公司營運活動之法令規章。 第九條 內線交易 董事及經理人就其職務上所獲悉之任何可能重大影響,在未經公開資訊揭露之前,應依證券交易法規定嚴格保密,並不得利用該資訊從事內線交易。 第十條 陳報檢舉 公司內部應加強宣導道德觀念,並鼓勵員工於懷疑或發現有違反法令規章或本準則之行為時,向董事會、經理人、內部稽核主管或其他適當人員陳報;為了鼓勵員工陳報違法情事,公司依據相關之流程或機制,讓員工知悉公司將盡全力保護陳報者的安全,使其免於遭受報復。 第十一條 懲戒及救濟 董事及經理人如有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之情形時,應依本準則訂定之懲戒措施處理之,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違反道德行為準則等資訊。公司並宜制定相關申訴制度,提供違反道德行為準則者救濟之途徑。 第十二條 豁免適用之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