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誠信經營守則
第一條 目的
為落實本公司誠信經營之企業文化及健全發展,並建立良好商業運作,特訂定本守則,以資遵循。
第二條 適用對象
本公司全體員工。
第三條 禁止不誠信行為
本公司之董事、經理人、受僱人、其他利害關係人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以下簡稱實質控制者),於從事商業行為之過程中,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行為,以求獲得或維持利益(以下簡稱「不誠信行為」)。
第四條 利益解釋
本守則所稱利益,係指任何有價值之事物,包括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餽贈、佣金、職位、服務、優待、回扣等。但屬正常社交禮俗,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不在此限。
第五條 法令遵循
本公司應遵守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政治獻金法、貪污治罪條例、政府採購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上市上櫃相關規章或其他商業行為有關法令,以作為落實誠信經營之基本前提。
第六條 政策
本公司秉持廉潔、透明及負責之經營理念,制定以誠信為基礎之政策,並建立良好之公司治理與風險控管機制,以創造永續發展之經營環境。
第七條 防範方案
本公司依第六條之經營理念及政策,積極防範不誠信行為,必要時應另訂定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以下簡稱「防範方案」),包含作業程序、行為指南及教育訓練等。
本公司訂定防範方案,應符合本公司營運所在地之相關法令。
第八條 防範方案之範圍
本公司訂定防範方案時,應分析營業範圍內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並加強相關防範措施。
本公司訂定防範方案至少應涵蓋下列行為之防範措施:
- 行賄及收賄。
- 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 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 提供或接受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 侵害營業秘密、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
- 從事不公平競爭之行為。
- 產品及服務於研發、採購、製造、提供或銷售時直接或間接損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健康與安全。
第九條 承諾與執行
本公司應於規章及對外文件中明示誠信經營之政策,董事會與管理階層應承諾積極落實,並於內部管理及外部商業活動中確實執行。
第十條 誠信經營商業活動
本公司秉持誠信經營原則,以公平與透明之方式進行商業活動。
本公司於商業往來之前,應考量其代理商、供應商、客戶或其他商業往來交易對象之合法性及是否涉有不誠信行為記錄,宜避免與涉有不誠信行為記錄者進行交易。
本公司與其代理商、供應商、客戶或其他商業往來交易對象簽訂之契約,其內容宜包含遵守誠信經營政策及交易相對人如涉有不誠信行為時,得隨時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條款。
第十一條 禁止行賄及收賄
本公司及董事、經理人、受僱人與實質控制者,於執行業務時,不得直接或間接向客戶、代理商、承包商、供應商、公職人員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之不正當利益。
第十二條 禁止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本公司及董事、經理人、受僱人與實質控制者,對政黨或參與政治活動之組織或個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捐獻,應符合政治獻金法及公司內部相關作業程序,不得藉以謀取商業利益或交易優勢。
第十三條 禁止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本公司及董事、經理人、受僱人與實質控制者,對於慈善捐贈或贊助,應符合相關法令及內部作業程序,不得為變相行賄。
第十四條 禁止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本公司及董事、經理人、受僱人與實質控制者,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或接受任何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藉以建立商業關係或影響商業交易行為。
第十五條 禁止侵害智慧財產權
本公司及董事、經理人、受僱人與實質控制者,應遵守智慧財產相關法規、公司內部作業程序及契約規定;未經智慧財產權所有人同意,不得使用、洩漏、處分、毀損或有其他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第十六條 禁止從事不公平競爭之行為
本公司應依相關競爭法規從事營業活動,不得固定價格、操縱投標、限制產量與配額,或以分配顧客、供應商、營運區域或商業種類等方式,分享或分割市場。
第十七條 防範產品或服務損害利害關係人
本公司及董事、經理人、受僱人與實質控制者,於產品與服務之研發、採購、製造、提供或銷售過程,應遵循相關法規與國際準則,確保產品及服務之資訊透明性及安全性,制定且公開其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保護政策,並落實於營運活動,以防止產品或服務直接或間接損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健康與安全。有事實足認其商品、服務有危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安全與健康之虞時,原則上應即回收該批產品或停止其服務。
第十八條 組織與責任
本公司之董事會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督促公司防止不誠信行為,並隨時檢討其實施成效及持續改進,確保誠信經營政策之落實。
本公司為健全誠信經營之管理,宜由專責單位負責誠信經營政策與防範方案之制定及監督執行,若有重大不誠信行為情事發生時,則向董事會報告。
第十九條 業務執行之法令遵循
本公司董事、經理人、受僱人與實質控制者於執行業務時,應遵守法令規定及防範方案。
第二十條 利益迴避
本公司制定「道德行為準則」,防止利益衝突,並提供適當管道供董事與經理人主動說明其與公司有無潛在之利益衝突。
本公司董事應秉持高度自律,對董事會所列議案,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者,得陳述意見及答詢,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董事間亦應自律,不得不當相互支援。
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不得藉其在公司擔任之職位或影響力,使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任何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一條 會計與內部控制
本公司應就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建立有效之會計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不得有外帳或保留秘密帳戶,並應隨時檢討,俾確保該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
第二十二條 注意事項
本公司宜依第七條規定訂定防範方案,具體規範董事經理人、受僱人及實質控制者執行業務應注意事項。
第二十三條 教育訓練及考核
本公司宜對董事、經理人、受僱人及實質控制者舉辦教育訓練與宣導,並邀請與公司從事商業行為之相對人參與,使其充分瞭解公司誠信經營之決心、政策、防範方案及違反不誠信行為之後果。
第二十四條 檢舉與懲戒
本公司提供檢舉管道,並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應確實保密。
本公司明訂違反誠信經營規定之懲戒與申訴制度,並於公司內部公告違反人員之職稱、姓名、違反日期、違反內容及處理情形等資訊。
第二十五條 資訊揭露
本公司應於年報、公司網站揭露其誠信經營守則執行情形。
第二十六條 誠信經營政策與措施之檢討修正
本公司隨時注意國內外誠信經營相關規範之發展,並鼓勵董事、經理人及受僱人提出建議,據以檢討改進公司訂定之誠信經營政策及推動之措施,以提昇公司誠信經營之落實成效。
第二十七條 實施
本守則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提報股東會,修正時亦同。
第二十八條 公告實施
本守則於民國109年9月25日訂定公告。